南通仁德装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市港闸区博业胶粘剂销售中心、南通仁德装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602执恢63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通市港闸区博业胶粘剂销售中心,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
法定代表人:陈军。
被执行人:南通仁德装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东县。
法定代表人:陆小建。
申请执行人南通市港闸区博业胶粘剂销售中心与被执行人南通仁德装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苏0611民初20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南通仁德装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南通市港闸区博业胶粘剂籍售中心货款346975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4元,减半收取计3252元,由南通仁德装饰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原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1、2021年5月31日、2021年11月8日分别在执行“总对总”、“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登记、中国人民银行开户登记等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2、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及报告财产令。
3、2020年7月7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坐落于如东县××镇××组及掘港镇余荡村三组不动产,查封期限三年。
4、2021年9月16日,本院执行人员至被执行人住所地如东县××镇××组调查,被执行人已不再经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5、2021年10月18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法定代表人陈军,告知其本院就本案执行已经采取的各项措施并征求其对本案执行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表示无法提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轮候查封的不动产本案暂无权处置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觉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查封财产可处置,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 判 长 王洪涛
审 判 员 王明华
审 判 员 曹 彬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 军
书 记 员 何 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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