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辽阳恒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003民初1083号
原告:辽宁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南大街84号。
法定代表人:张海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壮,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辽阳恒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区天福路38号楼2-3层。
法定代表人:蒋楠,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辽阳恒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宁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辽宁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870元,已减半收取2683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31835元,由原告辽宁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隋 强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 爽
书 记 员  郎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