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景置业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112执1440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南大街8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701798027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执行人:***景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MA0P4Q037X,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创新路155-5号709室。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辽宁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景置业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该案依法审理完结,本院作出的(2022)辽0112民初1323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辽宁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景置业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辽宁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199200元,并承担诉讼费、执行费等。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 1、本院于2023年2月16日向被执行人***景置业有限公司通过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及下达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 2、多次在网络查询了被执行人***景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足额存款; 3、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5月24日将被执行人***景置业有限公司列入限制高消费人员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因申请人暂没有提供被执行人的准确住址,故暂无法对被执行人采取拘留措施。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景置业有限公司目前暂无其余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暂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任何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辽0112执144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李 远 执行员 陈 奇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 Dqz 书记员 廖 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