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辽宁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沈阳市众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112执194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27017980276,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南大街84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沈阳市众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1570788-6,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南十二路43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辽宁省建筑设计研究院岩土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沈阳市众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6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辽0112执19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