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3民特25号
申请人:固镇县**乡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固镇县。
法定代表人:陈雅丽,该乡政府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赵,该乡政府副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毅,安徽周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六安轩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霍山县。
法定代表人:陈正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占伟,安徽安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固镇县**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乡政府)与被申请人六安轩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轩园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查。申请**乡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赵、王毅,被申请人轩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占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乡政府请求:依法撤销蚌埠仲裁委员会(2019)蚌仲裁字第84号裁决书。事实与理由:仲裁期间,**乡政府于2021年6月30日收到蚌埠仲裁委员会《裁前告知函》后,于7月3日向蚌埠仲裁委员会邮寄了异议书及相关审核报告,但仲裁委员会裁决时仍然以“最后决算没有出来,缺乏结果及新证据,致使仲裁庭无法判断”为由作出裁决。蚌埠仲裁委员会剥夺了申请人的举证的权利,属于程序违法;此外蚌埠仲裁委员会对“逾期”的解释错误。依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及第六项之规定,案涉仲裁裁决应予撤销。
被申请人轩园公司称,案涉仲裁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的理由不能成立,应当依法驳回。
申请人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申请人的企业信息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证明申请人的主体资格。
2、被申请人企业信息,证明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
3、快递单及《裁前告知函》,证明申请人于2021年6月30日收到蚌埠仲裁委员会邮寄的《裁前告知函》,告知申请人应在收到告知函之日起五日内提供有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新的事实和证据,仲裁庭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开庭,依法作出裁决。
4、申请人代理律师王毅与蚌埠仲裁委员会的工作人员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三张(出示手机)、快递单、快递查询结果(打印件)、异议书(复印件)、决算报告(复印件),证明申请人2021年7月2日通过微信向蚌埠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发送了《对蚌埠市仲裁委员会裁前告知函的异议书》和《安徽盛康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固镇县**乡2017年XX决算审核报告》,次日向蚌埠仲裁委员会邮寄了上述材料的纸质版。
5、(2019)蚌仲裁字第84号裁决书,证明在决算结果已经出来的情况下,蚌埠仲裁委员会仍以“最后结算没有出来,缺乏结果性证据”为由作出裁决,剥夺了申请人举证的权利,程序违法。
被申请人质证:对证据1、2的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仲裁庭已经尽到了告知义务;对证据4的微信聊天记录真实性有异议,仲裁庭收到异议书以后,已经对申请人在异议书中提到的事项进行了充分考虑,并在裁决书中对申请人的异议进行了详细说明;申请人提交的审核报告系单方委托,该结果没有得到政府部门的最终审计和结算,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被申请人施工未完成被解除合同,申请人无法证明实际施工逾期的期限,申请人主张的逾期违约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仲裁庭对此不予采信,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对证据5的真实性无异议。
本院认证: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被申请人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审查查明:2019年5月28日,轩园公司向蚌埠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乡政府支付工程款182282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从2019年2月1日起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2、**乡政府承担本案仲裁费。**乡政府提出反仲裁请求:1、依法驳回轩园公司的仲裁请求,轩园公司支付违约金1008168元并支付赔偿金2947045.19元,2、轩园公司承担仲裁费。仲裁庭依法组成仲裁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后,于2021年8月5日作出(2019)蚌仲裁字第84号裁决书,裁决:1、本请求被申请人固镇县**乡人民政府向本请求申请人六安轩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757928.94元及利息,利息以1757928.94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驳回本请求申请人六安轩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3、驳回反请求申请人固镇县**乡人民政府的全部仲裁反请求。4、六安轩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本请求仲裁费24137元,鉴定费17800元,合计41937元,由六安轩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494元,由固镇县**乡人民政府承担40443元。固镇县**乡人民政府预交反请求仲裁费36931元,由固镇县**乡人民政府承担。
本院认为,申请人**乡政府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以及第六项的规定撤销案涉仲裁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第六款规定,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乡政府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案涉仲裁具有“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的情形,故其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申请撤销案涉仲裁裁决,理由不能成立。申请人**乡政府提出,蚌埠仲裁委员会在收到其提交的相关证据后并未采信并作为定案依据,属于违反法定程序。因对证据是否采信属于仲裁实体处理范畴,不属于本案程序性审查的范围,本院不作审查。至于申请人**乡政府以上述第六项规定情形要求撤销案涉仲裁裁决,因其并未举证证明仲裁员具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等情节,不予采信。
综上,申请人**乡政府申请撤销案涉仲裁裁决,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应当撤销的情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固镇县**乡人民政府请求撤销蚌埠仲裁委员会(2019)蚌仲裁字第84号裁决书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固镇县**乡人民政府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杜玲玲
审 判 员 卞新春
人民陪审员 乔小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法官 助理 王 锦
书 记 员 杨 燕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