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光大电缆有限公司

上海光大电缆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沪0117执1713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光大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科技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2年11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执行人:**,男,1974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原告上海光大电缆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6日作出的(2017)沪0117民初137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原告上海光大电缆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告***、**偿付剩余货款577,000元、利息43,000元及违约金150,000元,合计770,000元,偿付公告费1,060元。
本院受理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给付义务,并依法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但函件被邮局退回。本院依法作了公告送达,并已对被执行人进行网上追查。执行中经本院查询相关案卷,询问申请执行人,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在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作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本市无房屋、车辆、股票等可供执行的财产,银行存款也不足以清偿债务,本院已予以冻结;至此,本案暂无执行条件。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来限制消费令,且将其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其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应当予以执行。因本院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明火
审判员*军
二〇一九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许冬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