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光大电缆有限公司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与上海光大电缆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沪0112执285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市公积*管理中心,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被执行人:上海光大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科技园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公积*管理中心沪公积*责缴字(2017)107号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为职工**补缴住房公积*共计3,200.32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上海法院执行管理系统、上海市公安局交警总队车辆管理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中心等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查得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了高消费。
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现由于被执行人暂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立即执行完毕的条件尚不具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上海市公积*管理中心沪公积*责缴字(2017)107号责令限期缴存通知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