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06执14986号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沪0106执14986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光大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科技园区中德路99号。
法定代表人:刘旭文,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利红,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红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静安区天目中路749弄53号140室。
法定代表人:韩涛。
原告上海光大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红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沪0106民初1858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一、被告上海红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2021年7月31日前支付原告上海光大电缆有限公司本金2,172,878.80元;二、若被告上海红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前述还款义务,则需另支付原告上海光大电缆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158,000元,且原告上海光大电缆有限公司有权就被告上海红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付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案件受理费24,183.03元,减半收取为12,091.52元,由被告上海红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被告上海红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2021年7月31日前支付给原告上海光大电缆有限公司12,091.52元;四、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因义务人上海红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上海光大电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执行费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上海红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本院于2021年8月、9月和11月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以应执行金额为限对被执行人上海红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予以轮候冻结,并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在上海市静安区恒丰路243号601、602、701、702、801、802、901、902、1001、1002、1101、1102、1201、1202、1301、1302、1401、1402、1501、1502、1601的房产,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在上海市静安区XX路XX号XX层汽车库、XX号XX层汽车库的房产,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在上海市静安区XX路XX号、XX、XX号XX、XX、XX的房产。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向被执行人上海红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某被执行人名单。
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本院已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谈话笔录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上海红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已经被其他人民法院查封,本案依法进行了轮候查封而暂不能处置。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上海红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履行本案债务的义务,并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韩 毅
审判员 肖煜影
审判员 蔡 漪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龚 波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判长韩毅
审判员蔡漪
审判员肖煜影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龚波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