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光大电缆有限公司

上海光大电缆有限公司与上海顺风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17民初1192号
原告:上海光大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律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顺风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原告上海光大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顺风电器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光大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125元,减半收取6,062.50元,由原告上海光大电缆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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