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2民初2085号之一
原告:杭州宝治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莫干山路1418-66号2幢10层1009室(上城科技工业基地)。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赞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和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大庆路文馨园6号楼100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杭州宝治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和一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已和解,原告杭州宝治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行使诉讼权利,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宝治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27元,减半收取1513.5元,财产保全费1202元,由原告杭州宝治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O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