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学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利越万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某某、杭州学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191民初1862号

原告:杭州利越万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亿龙商务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MA27Y1910X。

法定代表人:黄峰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斌,男,199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被告:***,男,196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被告:杭州学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下沙街道学源街**文创大厦**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15605694490。

法定代表人:水飞,该公司总经理。

以上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晓龙,浙江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下沙街道天城东路**(上沙永裕大厦**)91330101712535919X。

法定代表人:戚惠杰。

原告杭州利越万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越公司)与被告***、杭州学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学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经开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利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建斌,被告***、学源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晓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保经开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利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承担车辆停运21天的损失,按500元/天计算,共计10500元;2.要求被告承担停运产生的租金损失21天,共计1890元;3.要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月13日,沈建斌承租原告的车辆与被告***在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路××街交叉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导致原告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因双方未能就事故赔偿事宜协商一致,故起诉法院。

被告***、学源公司共同辩称:1.原告系租车公司,案涉车辆系用于出租给他人收取租金,其车辆在受损维修期间所产生的损失为租金损失,即90元/天,故原告主张的停运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原告主张的21天维修期间明显过长,按照车辆维修管理,案涉车辆合理的维修时间应为2-3天,故原告明显系其自身原因拖延维修造成损失的扩大,被告不承担原告原因造成的扩大部分的损失。3.被告学源公司就案涉车辆在被告人保经开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应由被告人保经开支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4.被告***系被告学源公司的工作人员,事故发生时被告***系履行职务行为。

被告人保经开支公司庭前向本院提交了书面答辩状,辩称:1.案涉车辆浙A0S0**在被告人保经开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保险期限自2019年10月23日至2020年10月22日。2.根据原告提交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本次事故是被告***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保经开支公司已经赔偿车辆维修费用。原告要求赔付停运损失及停运产生的车辆租金损失均属于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被告人保经开支公司不予认可,亦不予承担。3.诉讼费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被告人保经开支公司不予承担。

本院认为,沈建斌租赁原告的车辆与被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车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学源公司认可事故发生时被告***系履行职务行为,故应由被告学源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人保经开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但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故被告人保经开支公司不承担案涉车辆停运损失。原告主张停运损失及停运产生的租金损失的诉请,因其停运损失已经包括了停运产生的租金损失,故本院参照原告相应收入情况及当地实际情况酌情按350元/天计算,经核算金额为7350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杭州学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利越万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停运损失7350元;

二、驳回原告杭州利越万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元,由原告杭州利越万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22元,被告杭州学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3元。原告杭州利越万郡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被告杭州学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管 媛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彭娜娜

书 记 员  胡叶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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