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湘0922民初3132号
原告:湖南利来中央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高新区康富南路9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万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口味王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桃江县牛潭河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郭志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9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化县。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广,湖南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南利来中央空调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口味王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湖南利来中央空调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利来中央空调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利来中央空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676元,减半收取6,338元,由原告湖南利来中央空调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