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15民初3147号
原告:四川蜀水生态环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执行董事。
被告:成都科蓉城市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原告四川蜀水生态环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成都科蓉城市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原告四川蜀水生态环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蜀水生态环境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