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川0115执异61号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115民初5008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四川铸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中蓝科润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四川铸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追加嘉润伟业(成都)科技有限公司、成都科蓉城市投资有限公司为案件被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工商登记资料显示,嘉润伟业(成都)科技有限公司、成都科蓉城市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四川中蓝科润实业有限公司股东认缴出资无缴纳出资行为,故申请人申请追加上述股东在认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经审查查明,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115民初5008号民事判决书,温江区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四川铸珅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中蓝科润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20)川0115执233号。经申请人查询,嘉润伟业(成都)科技有限公司、成都科蓉城市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四川中蓝科润实业有限公司股东分别认缴出资额7000万元、3000万元,工商登记资料无上述股东认缴后缴纳出资资料。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特申请追加未足额出租股东为案件被执行人,并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追加嘉润伟业(成都)科技有限公司、成都科蓉城市投资有限公司为(2020)川0115执233号案件被执行人,并在认缴出资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 判 长 邓 奎
人民陪审员 甘连惠
人民陪审员 刘 琼
书 记 员 陈 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