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15民初5041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12月9日出生,住都江堰市科技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伟,四川秉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涛,四川秉卓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成都川府华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侯区武侯新城管委会武兴二路**力德时代****。
法定代表人:郭芸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雪,男,汉族,1989年2月22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系公司股东,特别授权。
被告:四川启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合江县密溪乡政府办公楼**附**div>
法定代表人:陈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皓森,四川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成都科蓉城市投资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金府路西段**div>
法定代表人:刘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和雪,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婷,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原告***与被告成都川府华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启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都科蓉城市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号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11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薛晓娟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马静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