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中金州水务有限公司

3776江苏兆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江苏金州恒智工程有限公司、扬中金州水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182民初3776号之二
原告:江苏兆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MA1MYH7PX,住所地扬中市三茅街道翠竹北路66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扬中市兴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金州恒智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4562469,住所地南通市经济开发区广州路2号。
法定代表人:于长伟,董事长。
被告:扬中金州水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1747028,住所地扬中市三茅街道兴华村。
法定代表人:严肃,董事长。
原告江苏兆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金州恒智工程有限公司、扬中金州水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立案。原告江苏兆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兆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兆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94元,减半收取4547元,保全费3271元,合计7818元,由原告江苏兆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夏香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薛悦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