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中金州水务有限公司

江苏金州恒智工程有限公司与扬中金州水务有限公司、江苏兆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1182民初3776号之一
申请人: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MA1MYH7PX,住所地扬中市三茅街道翠竹北路**。
法定代表人:王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全军,扬中市兴隆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江苏金州恒智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4562469,住,住所地南通市经济开发区广州路**/div>
法定代表人:于长伟,董事长。
被申请人:扬中金州水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1747028,住,住所地扬中市三茅街道兴华村/div>
法定代表人:严肃,董事长。
申请人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金州恒智工程有限公司、扬中金州水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人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故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金州恒智工程有限公司、扬中金州水务有限公司580000元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被申请人江苏金州恒智工程有限公司、扬中金州水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8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陈志敏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薛 悦
书 记 员 刘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