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中金州水务有限公司与周纪中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0-01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扬商初字第311号
原告扬中金州水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三茅镇兴华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苏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告周纪中。
本院在审理原告扬中金州水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中金州水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扬中金州水务有限公司承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