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玉锑欣胜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玉锑欣胜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遵义鑫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302执29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玉锑欣胜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威尼斯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2322261772C。

法定代表人:梁鸿,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伟,员工。

被执行人:遵义鑫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住所地遵义市北京路天利上城****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07897701241。

法定代表人:胡玉东,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贵州玉锑欣胜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9)黔0302民初8838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内容为:被执行人遵义鑫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贵州玉锑欣胜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电梯货款人民币104000元及支付从2017年12月2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15元、保全费1202元、执行费(据实收取)。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查无车辆、股权及证券登记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但金额太小,仅作冻结措施。通过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权证号为黔(2016)遵义市不动产权第××号商服用地一宗,并予以查封,但系轮候查封,本案无处置权。本院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已将被执行人遵义鑫磊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并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同时还征求申请执行人是否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是否发布悬赏公告征集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是否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审计及提起刑事自诉,申请执行人均明确表示不需要,同时对本院的执行情况不持异议。现本院将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黔0302民初883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 判 长 冯正庆

审 判 员 陈方平

审 判 员 姚 远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全林星

书 记 员 陈 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