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282民初7505号
原告:宁波市亿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鄞奉路469弄17号<7-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3780409500H
法定代表人:*雄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慈溪市观海卫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慈溪市观海卫镇振观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3028273212907XM
主要负责人:***,该镇镇长。
第三人:***,男,196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
原告宁波市亿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慈溪市观海卫镇人民政府、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现因原告宁波市亿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宁波市亿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榕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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