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42444号
原告:上海源怡种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拱极东路28号202室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清律(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清律(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佳杰园林绿化服务中心,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花卉西市场04幢1-3号。
经营者:***。
原告上海源怡种苗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佳杰园林绿化服务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人民币40,000元及逾期付款滞纳金。本院于2023年4月6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原告于2023年4月12日以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源怡种苗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祎炜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