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5民初75772号
原告:上海源怡种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拱极东路28号202室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清律(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清律(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12月15日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农安县。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源怡种苗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源怡种苗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上海源怡种苗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源怡种苗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源怡种苗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