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源怡种苗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源怡种苗股份有限公司、溧阳市******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81民初7482号 申请人:上海源怡种苗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4764375XN,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拱极东路28号202室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同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溧阳市******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583748255M,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牛场村12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广州亿恒园***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3NNK6W,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78号2801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广州市南凰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ACR892,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78号2801房自编之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上海源怡种苗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亿恒园***有限公司、广州市南凰贸易有限公司、溧阳市******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州亿恒园***有限公司、广州市南凰贸易有限公司、溧阳市******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9979.17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为其提供保险金额为509979.17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州亿恒园***有限公司、广州市南凰贸易有限公司、溧阳市******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9979.17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 书记员  胡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