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67821号
原告:上海源怡种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拱极东路28号202室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清律(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清律(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富荣经济园区内富汇路20号23幢505-1。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
原告上海源怡种苗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园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上海源怡种苗股份有限公司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源怡种苗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源怡种苗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因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免予收取。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