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源怡种苗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源怡种苗股份有限公司与***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67821号 原告:上海源怡种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拱极东路28号202室3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清律(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清律(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叶榭镇富荣经济园区内富汇路20号23幢505-1。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 原告上海源怡种苗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园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上海源怡种苗股份有限公司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源怡种苗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源怡种苗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因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免予收取。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