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154民初5435号
原告:开州区银港建筑租赁站,经营场所重庆市开州区。
经营者:***,男,汉族,1971年8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开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言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华地资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人:**。
被告:肖强,男,汉族,1982年9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
原告开州区银港建筑租赁站与被告重庆华地资环科技有限公司、肖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开州区银港建筑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开州区银港建筑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晏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黎单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