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07民初24074号
原告:重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聚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070312376N。
法定代表人:王小斌,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70年5月19日生,住重庆市巫山县。
被告:重庆华地资环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坪长江二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094724430。
法定代表人:王伟。
原告重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华地资环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906元,由原告重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罗霄悍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培霖
书 记 员 谷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