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华地资环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华地资环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某某沙石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6民初12965号
原告:重庆华地资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坪长江二路17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094724430。
法定代表人:王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菊,金牧锦扬(九龙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中环西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244997951G。
法定代表人:张树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先锋,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熙运沙石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龙华镇新兴街13幢1-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322386065R。
法定代表人:刘洪,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安业,重庆兴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古真源,重庆兴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沙石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几江百货巷1号楼1号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MA6086W44H。
法定代表人:高漫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安业,重庆兴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古真源,重庆兴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华地资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铁建大桥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重庆熙运沙石有限公、重庆**沙石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8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1月17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当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重庆华地资环科技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重庆华地资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计263元。
审 判 员  龚 娅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林星雨
书 记 员  刘红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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