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渝03执5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华地资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重庆金佛山养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华地资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金佛山养老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3)渝仲字第18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重庆金佛山养老产业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裁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华地资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重庆金佛山养老产业有限公司支付合同款项303285元及资金占用损失、律师费14000元、仲裁费22291元,负担执行费51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2023年10月19日,通过司法专邮方式向被执行人重庆金佛山养老产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2、2023年10月19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重庆金佛山养老产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屋登记、车辆登记、保险等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3、2023年10月19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重庆金佛山养老产业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重庆高新区支行、重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川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川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川长和星街支行账户分别以349576元为限进行了轮候冻结,实际冻结金额为零,原因资金余额不足;
4、2023年11月1日,依法前往被执行人重庆金佛山养老产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财产所在地进行传统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5、2023年11月21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重庆金佛山养老产业有限公司采取高消费执行措施,并通过司法专邮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6、2023年12月1日,依法对申请执行人重庆华地资环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终本约谈,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重庆金佛山养老产业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重庆华地资环科技有限公司明确表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
本案执行标的为支付合同款项303285元及资金占用损失、律师费14000元、仲裁费22291元,负担执行费5150元。执行到位金额为零。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重庆金佛山养老产业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重庆华地资环科技有限公司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渝03执58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持裁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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