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博汉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博汉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向国京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91执保721号
申请人:安徽博汉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黄山路**民创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RM5T79。
法定代表人:孙文倩,董事长。
被申请人:向国京,男,1980年12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申请人安徽博汉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向国京账户存款48015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博汉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执行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向国京的银行账户存款480156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执行员  李盼盼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吴 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