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504民初1219号
原告:***,男,1963年5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台运普,男,1987年12月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儿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国祥,系安徽金六州(叶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兴业大道新城国际花园小区22栋商B1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MA2RUGGP9H。
法定代表人:杨善勇,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雅,系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审判员 许 涛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卢梦思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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