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东源投资有限公司

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恒源电力有限公司、烟台东源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612民初2288号之一
原告: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于德翔,经理。
被告:山东恒源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烟台东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恒源电力有限公司、烟台东源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7日立案,原告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214元减半收取计610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