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612民初228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于德翔,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恒源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烟台东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恒源电力有限公司、烟台东源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1日作出(2018)鲁0612民初2288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山东恒源电力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现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恒源电力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