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104民初5765号
原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北环福彩路山顶御金城2号楼17楼东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女,1984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原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立案。2022年6月7日,原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杜 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