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住总绿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住总绿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等排除妨害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民申747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197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市密云区***镇新农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镇新农村新宝路农村商业银行对面。 法定代表人:***,主任。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住总绿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西大桥路67号十里堡镇政府办公楼407室-93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市密云区***镇新农村村民委员会、北京住总绿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3民终138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本案属于占地拆迁项目,不是村民委员会为改变村容而进行的宅基地局部调整,不是村民自治范围,一、二审法院对此认定错误。(二)即使是村组织自治收回宅基地,也应当经过村民会议决议并经过人民政府的批准,在没有得到批准的情况下毁坏房屋并占用宅基地不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一、二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我申请再审,依法公正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起诉要求北京市密云区***镇新农村村民委员会、北京住总绿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宅基地,而北京市密云区***镇新农村村民委员会认为是***批的宅基地,和***没有多大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因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应裁定驳回。 法院根据查明事实所作裁定并无不当,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 审判员  肖 菲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万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