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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1等与某某6等法定继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民申773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1,男,1996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1,女,197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云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2,女,1960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3,女,196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4,女,196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5,女,196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2、**3、**4、**5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曙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6,男,1982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 一审第三人:北京住总绿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西大桥路67号十里堡镇政府办公楼407室-93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1、**1因与被申请人**2、**3、**4、**5、**6、一审第三人北京住总绿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住总公司)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3民终76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1、**1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事实与理由:(一)适用法律错误。首先***于2018年去世,时间在民法典施行前,一、二审法院以《民法典》为依据进行判决,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其次,一、二审法院将两个代位继承权人遗漏,违法《继承法》关于代位继承的规定。***(***之母)继承***的八分之一遗产,该部分遗产作为***的财产,在***去世后,一、二审法院认定的***的遗产继承人范围错误。对于上述遗产除四个女儿之外,**6、**1享有代位继承权。(二)一、二审法院未依法查明案件事实。**1及**1为涉案房屋的实际居住人和宅基地使用权人,预签约奖、提前搬迁奖、水库移民拆迁团结互助奖均应归**1、**1所有。**4无权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及《补充协议》。本案中的宅基地使用权人为**1和**1。***在90年代就已经转为非农户,不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不再是宅基地使用权人,并且仅剩的一间正房,属于应拆未拆,应视为不存在。(三)一审法院存在同案不同判现象。(四)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一审判决书第五页第三自然段第一、二行:“双方认可,密云区***镇新农村新城路17号北正房归***所有。”首先,一审法院未明确有几间北正房,实际情况是,***和***签订协议时只剩下一间应拆未拆的正房,只是协议当时就是那样签订的,而实质上***在**6新批宅基地后,对涉案院落里的任何房屋均不再享有权利。(五)二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申请再审。 **2、**3、**4、**5提交意见称,**1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涉案宅基地由***夫妇所有,**1诉讼理由不成立。关于三项奖励我们认为二审判决归***所有完全符合法律规定。**4所签订的关于拆迁的文件均符合法律规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一审中,**1以法定继承纠纷提起诉讼,要求依法分割北京市密云区***镇新农村新城路17号拆迁补偿款。***与***于2014年4月25日达成协议约定位于北京市密云区***镇新农村新城路17号北正房4间归***所有,东厢房和南房归***所有。在***、***去世后,所涉房屋拆迁补偿款作为二被继承人的遗产应予继承分割。因《北京市密云区***镇新农村***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载明的被拆迁人为***,结合密云区***镇新农村***棚户区改造项目拆迁安置补偿方案规定,预签约奖系给付在预签约奖励期限内签约且按约定时间交房的被拆迁人,提前搬迁奖系给付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奖励期限届满前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且按约定时间交房的被拆迁人,水库移民拆迁团结互助奖系给付在预签约奖励期限内签约且按约定时间交房的被拆迁人。故**1、**1主张预签约奖、提前搬迁奖、水库移民拆迁团结互助奖应归其所有,缺乏依据。一、二审法院依据本案实际情况,对于涉案拆迁补偿款所作分配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裁判结果无明显不当。综上,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不存在应予再审的程序性问题。**1、**1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1、**1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田 燕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芳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