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8民初5436号
原告:北京宏城润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西田各庄镇西田各庄村南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064944457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衡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衡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住总绿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西大桥路67号十里堡镇政府办公楼407室-93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318330974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2年10月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檀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宏城润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住总绿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日立案。原告北京宏城润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宏城润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宏城润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系原告北京宏城润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北京宏城润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