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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8民初4856号 原告:***,男,196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云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男,1944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 被告:**新,女,194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 被告:***,女,1972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 被告:***,女,197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 第三人:北京住总绿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密云区西大桥路67号十里堡镇政府办公楼407室-93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318330974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檀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王**、**新、***、***、第三人北京住总绿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另有考虑为由,于2022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贾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