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8民初4856号
原告:***,男,196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云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男,1944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
被告:**新,女,194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
被告:***,女,1972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
被告:***,女,197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
第三人:北京住总绿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密云区西大桥路67号十里堡镇政府办公楼407室-93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318330974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檀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王**、**新、***、***、第三人北京住总绿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另有考虑为由,于2022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贾彬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