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金伟通电气有限公司

云南金伟通电气有限公司与姚安县欣桦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102民初14233号
原告:云南金伟通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二环西路398号高新科技信息中心主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626226508。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姚安县欣桦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楚雄州姚安县融和新城C-3区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5099097630Q。
法定代表人:***。
原告云南金伟通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姚安县欣桦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8日立案。原告云南金伟通电气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金伟通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金伟通电气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姚安县欣桦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84元,减半收取计1292元,由原告云南金伟通电气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