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金伟通电气有限公司

云南金伟通电气有限公司、楚雄市源恒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楚执字第150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金伟通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
被执行人楚雄市源恒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楚雄市。
被执行人**,男,1982年9月18日生,汉族,住楚雄市。
本院在执行(2015)楚执字第150号云南金伟通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楚雄市恒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481490.00元。已执行150000.00元,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约定,剩余331490.00被执行人在2015年8月5日前付清,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楚执字第150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可依职权或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