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金伟通电气有限公司

格立特电气有限公司与云南金伟通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382民初3793号
原告:格立特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7236129752),住所地:乐清市柳市镇新光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金伟通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626226508),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二环西路398号高新科技信息中心主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格立特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金伟通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4月19日以被告已经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格立特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26元,减半收取1213元,保全费1052元,合计2265元,由原告格立特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