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金伟通电气有限公司

云南***电气有限公司、贵州博力诚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02民初21574号
原告:云南***电气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二环西路398号高新科技信息中心主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626226508。
法定代表人:陈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黎,云南隆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红艳,云南隆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贵州博力诚物资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长顺县长寨镇威远工业园区高矿重工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9346993193M。
法定代表人:谢孝忠。
原告云南***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博力诚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云南***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云南***电气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马正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杨祖贤
书 记 员 周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