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金伟通电气有限公司

昆明科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云南金伟通电气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111民初2664号
原告:昆明科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印,云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金伟通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1985年6月1日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现住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
原告昆明科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金伟通电气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其诉讼权利,本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科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6元,减半收取168元,由原告昆明科鼎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余额168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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