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迪灵机械设备检修有限公司

上海迪灵机械设备检修有限公司与上海市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沪0113行初93号
原告上海迪灵机械设备检修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被告上海市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局长。委托代理人**。第三人***,男,汉族,1964年2月8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现住上海市宝山区。委托代理人左宗岭,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海迪灵机械设备检修有限公司不服被告上海市宝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宝山人社认(2016)字第1018号认定工伤决定,于同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7月1日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未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迪灵机械设备检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上海迪灵机械设备检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