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丰球克瑞泵业有限公司

浙江丰球克瑞泵业有限公司与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浙0681民初1709号
原告浙江丰球克瑞泵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原告与启迪环境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观音阁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项目潜污泵设备采购合同》第十七条明确约定:凡与本合同有关而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仍不能达成协议时,双方同意任何一方可以向合同签订地提起诉讼。本案所涉合同签订地在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故与本案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是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本案依法应由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荣文华
书记员  楼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