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丰球克瑞泵业有限公司

浙江丰球克瑞泵业有限公司、合肥硕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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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浙0681民初10121号



原告:浙江丰球克瑞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经济开发区环城西路**。




法定代表人:何卓霖。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淇凯,浙江浣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硕岛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烟墩路欣园**302



法定代表人:王琴。




原告浙江丰球克瑞泵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硕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丰球克瑞泵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淇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合肥硕岛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2.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货款7950元,并支付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审理中原告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21年3月19日,原告在淘宝的天猫商城中向被告购买电脑两台,一台价格为2890元,一台价格为7950元。收到被告的货物后,原告发现7950元的电脑存在损坏情况,无法使用。后原告将上述电脑退回被告,但被告迟迟未将质量合格的电脑交付给原告,也未退还原告已支付的7950元。




被告未作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快递单、物流信息、电子发票各一份。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证据材料进行质证、辩解权利,本院经审核后均作为有效证据采纳。




经审理,本院查明事实如下:被告系天猫商城网店“硕岛电脑专营店”经营者。原告通过天猫商城与被告经营的店铺洽谈电脑购买事宜,谈妥购买两台电脑,价格分别为2980元(i510400超三平风扇金士顿16G金士顿240G固态华硕H410M主板金河田机箱电源)、7950元(处理器变为i7并要求2060显卡)。2021年3月19日,原告向被告转账支付了10930元,被告随后将两台电脑寄送给原告。原告收到后,发现其中一台邮寄备注为“10700F;超三平;风扇;金士顿16G;金士顿240G固态;华硕H460主板;金河田机箱长城电源;RTX2060显卡”的电脑损坏,经与店铺沟通联系后拒收退回。被告于2021年3月26日向原告重新寄送了一台电脑,原告收到后,认为电脑仍旧无法使用,经与店铺沟通后再次将整机寄回。后被告未再向原告交付电脑,也未退还款项。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原告支付价款后,被告理应交付符合约定的产品。从现有证据及原告陈述来看,被告两次寄送的其中一台电脑均因无法使用被退回,原告要求被告寄送新电脑或退回货款,但被告未提供依据证实其已交付合格的电脑或退还相应款项等,现原告要求退还其中未收到的电脑价款,理由正当,原告主张案涉争议的电脑系价值7950元的电脑,与邮寄备注信息相符,故原告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合肥硕岛科技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浙江丰球克瑞泵业有限公司返还货款795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1年7月28日起至款付清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合肥硕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琳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袁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