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北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北分仪器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东昂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15民初65440号之一
原告:上海北分仪器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乃城,上海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秋逸,上海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东昂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上海北分仪器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上海东昂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上海北分仪器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上海北分仪器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北分仪器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原告上海北分仪器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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