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沪01民辖终16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东昂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万祥镇宏祥北路83弄1-42号20幢。法定代表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北分仪器技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川沙新镇川宏路508号1幢1楼。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上诉人上海东昂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人民法院(2016)沪0115民初654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海东昂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是劳动合同履行纠纷案件,应当由上诉人住所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法院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的诉请和依据之法律关系,本案系服务合同纠纷。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原审案卷材料表明,上诉人的注册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俞敏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