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普丰科技有限公司

昆明普丰科技有限公司与瑞丽市驰达有限公司、瑞丽市渝祥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云3102民初47号
原告昆明普丰科技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67872032-7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石闸立交桥旁金色俊园C2幢2层205室
法定代表人贺磊,男,汉族,1970年3月18日出生,系公司总经理,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楚雄州武定县。
委托代理人贺钦,男,汉族,1970年3月18日出生,系公司销售部经理,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楚雄州武定县,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云南东方神(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瑞丽市驰达有限公司
注册号533102100010529
住所地瑞丽市瑞江路下段(卯相花园内)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瑞丽市渝祥实业有限公司
注册号533102100007269
住所地瑞丽市姐岗南路西侧(联检大楼东侧)勐卯古镇168号15、16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明普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瑞丽市驰达有限公司、瑞丽市驰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昆明普丰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7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普丰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96元,减半收取5248元,由原告瑞丽市金百利贸易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俸桂仙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肖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