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超业精密设备有限公司

东莞市超业精密设备有限公司、湖北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684执46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超业精密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业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万江区上甲汾溪一路83号实验检测中心技研楼。
法定代表人*赤柱,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猛狮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猛狮公司),住所地宜城市经济开发区猛狮大道1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超业公司与被执行人猛狮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鄂0684民初3181号民事判决书,法律文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猛狮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超业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期间,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猛狮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1150元予以了扣划,并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超业公司,本案已执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鄂0684民初31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