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民申43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细军,男,1985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东莞市超业精密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上甲汾溪一路83号实验检测中心技研楼。
法定代表人:*赤柱,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细军因与被申请人东莞市超业精密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业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19民终97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细军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应准许其对劳动合同进行司法鉴定的申请,且一、二审法院均未保障其庭审现场核实劳动合同原件的权利,审理过程违法,故应改判超业公司向*细军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6330元。据此,请求立案再审。
超业公司提交意见称,*细军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在举证期间内仅对涉案劳动合同中的乙方指印申请指纹鉴定,未申请笔迹鉴定,一审法院对该鉴定申请不予准许理由充分,故二审判决予以维持,并无不当。因*细军未提交充分证据推翻超业公司所持的劳动合同,故二审判决对*细军有关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诉请不予支持,并无不当。至于***主张一、二审程序违法,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细军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渊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